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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45 年 8 月手抄文件: 毛泽东《对日寇最后一战》的声明及延安总部发布七道命令
2025-08-23 10:15:44

1945 年 8 月手抄文件:
毛泽东《对日寇最后一战》的声明及延安总部发布七道命令
前言:1945 年,抗日战争进入到最后阶段。8 月 9  日,毛泽东发表《对日寇的最后一战》的声明,号召“中国人 民的一切抗日力量应举行全国规模的反攻,密切而有效力地配合苏联及其他同盟国作战。八路军、新四军及其他人民 军队,应在一切可能条件下,对于一切不愿投降的侵略者及其走狗实行广泛的进攻”。
我的父亲林明当时刚刚调入新华社冀察支社任记者,在平西抗日根据地涞水县下明峪村接收电报并手抄了毛泽东  的声明及朱德总司令的七道命令;1953 年他在北京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工作时重抄了上述文件。重抄原件已捐赠中国革 命军事博物馆,军博将复印件交我留存。(以下图片为复印件照片,命令文字来自《中共中央文件选集 15》)
 

8 月 10 日 24 时至 11 日 18 时,朱德总司令连续发布关于受降和对日展开全面反攻等 七道命令,要求各解放区抗日武装部队向其附近的日、伪军送出通牒,限他们于一定时 间内向人民军队缴械。如遇日、伪武装部队拒绝投降缴械,即应予以坚决消灭。

延安总部命令第一号
日本已宣布无条件投降,同 盟国在波茨顿宣言基础上将会  商受降办法。因此,我特向各  解放区所有武装部队发布下列  命令:
一、各解放区任何抗日武装 部队均得依据波茨顿宣言规
定,向其附近各城镇交通要道 之敌人军队及其指挥机关送出 通牒,限其于一定时间向我作 战部队缴出全部武装,在缴械 后,我军当依优待俘虏条例给 以生命安全之保护。
二、各解放区任何抗日武装 部队均得向其附近之一切伪军  伪政权送出通牒,限其于敌寇  投降签字前,率队反正,听候  编遣,过期即须全部缴出武装。
三、各解放区所有抗日武装 部队,如遇敌伪武装部队拒绝  投降缴械,即应予以坚决消灭。
四、我军对任何敌伪所占城
镇交通要道,都有全权派兵接受,进入占领,实行军事管制,维持秩序,并委任专员负
责管理该地区之一切行政事宜,如有任何破坏或反抗事件发生,均须以汉奸论罪。
总司令朱德     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日二十四时
(根据 1945 年 8 月 11  日《解放日报》刊印)

 延安总部命令第二号
为配合苏联红军进入中国境内作战,并准备接受日 “满”敌伪军投降,我命令:
一、原东北军吕正操所部, 由山西绥远现地,向察 哈尔、热河进发。
二、原东北军张学诗所部,由河北、察哈尔现地, 向热河、辽宁进发。
三、原东北军万毅所部, 由山东、河北现地, 向辽 宁进发。
四、现驻河北、热河、辽宁边境之李运昌所部, 即 日向辽宁、吉林进发。
总司令朱德
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一日八时 (根据 1945 年 8 月 12  日《解放日报》刊印)

 
 
 延安总部命令第三号
为配合蒙古人民共和国军队进入内蒙及绥察热等 地作战,并准备接受日“蒙”敌伪军投降,我命令:
一、贺龙所部由绥远现地向北行动。
二、聂荣臻所部由察哈尔、热河现地向北行动。 总司令朱德
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一日九时  (根据 1945 年 8 月 12  日《解放日报》刊印)
 
 
 
 

延安总部命令第四号
为实施肃清同蒲路沿线及汾河流域之敌伪军,并 准备接受敌伪军投降与进入太原之任务,我命令:
一、所有山西解放军统归贺龙指挥,统一行动。
二、在达成任务时,应克服一切困难,击破前进 路上一切敌伪之阻碍,如遇抗拒,应坚决消灭之。
总司令朱德
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一日十时半   (根据 1945 年 8 月 12  日《解放日报》刊印)
 
延安总部命令第五号
为肃清中国境内交通要道之敌伪军队,并准备接受 敌伪军投降,我命令:
所有沿北宁路、平绥路、平汉路、同蒲路、德石路、 正太路、白晋路、道清路、津浦路、陇海路、粤汉路、 沪宁路、京芜路、沪杭甬路、广九路、潮汕路等铁路  线及其他解放区一切敌占交通要道两侧之中国解放区  抗日军队,统应积极举行进攻,迫致敌伪无条件投降。 在执行上项任务时,应克服一切困难,击破前进路上  一切敌伪之阻碍,如遇抗拒,应坚决消灭之。
总司令朱德


(根据 1945 年 8 月
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一日十一时 12 日《解放日报》刊印)

 
 
延安总部命令第六号
为配合苏联红军进入中国及朝鲜境内作
战,解放朝鲜人民,我命令:现在华北对日作 战之朝鲜义勇队司令武亭、副司令朴孝三、朴 一禹立即统率所部,随同八路军及原东北军各 部向东北进兵,消灭敌伪,并组织在东北之朝 鲜人民,以便达成解放朝鲜之任务。
总司令朱德
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一日十二时   (根据 1945 年 8 月 12  日《解放日报》刊印)
 
 
 
 
 
 
 延安总部命令第七号
当我解放区抗日部队进入敌伪侵占之  城镇要塞后,我命令各部队司令员负责实施 下列紧急军事管制:
一、规定管制区域, 指定警戒部队,委 任卫戍司令,负责实施军事戒严。
二、划出安置俘虏及日本居留民区域, 实施军事管制。
三、登记及逮捕战争罪犯及卖国奸贼。
四、控制一切军事性质的机关、仓库、 工厂、学校、兵营及要塞,严禁自由出入。
五、控制一切轮船、火车、军用汽车、 水陆码头及邮政、电话、电报、无线电机关, 实施严格军事检查。
六、控制一切军用和商用的飞机场及其仓库,派兵驻守,严行保护。
七、维持秩序, 保护居民,严防反动破坏分子及残留敌探汉奸进行破坏活动。如有发 现,应行军事制裁。
八、居民中如有抗日武装组织,应令其报告人数武器,归该地区卫戍司令指挥。
九、通告居民不得藏匿敌伪分子及散枪武器,一经发现,应予严惩。
十、管制粮食、煤炭及水电,严禁奸商囤积操纵。
总司令朱德    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一日十八时
(根据 1945 年 8 月 12  日《解放日报》刊印)

作者:丛培军(林明之子)2025.8.15 于金昌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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